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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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

来源:天津日报作者:王强军时间:2025-03-10分享: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遵循,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在国家更加安全、社会更加有序、治理更加有效、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过程中一个较为关键的环节就是保障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国家安全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法律保障、经费保障、装备保障、物资保障、科技保障、人员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和宣传保障等方面。按照法条顺序,法律保障排在第一位。《国家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强调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思维,坚持把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力武器。

  第一,秉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和思维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自然也需要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制定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基础性保障。目前,已经形成以《国家安全法》为龙头,以分领域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为支撑,以惩罚性法律为后盾,相互呼应同步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分领域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主要是就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各个领域的安全内容进行规定,让公众能够理解和认识分领域国家安全,起到指引和预防的作用。比如《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惩罚保障性法律是指当发生了危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行为后,通过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惩罚保障性法律更多的起到威慑作用,惩罚保障性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在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安安全法治体系,注重国家安全分领域的单行法律和惩罚保障性法律的同步推进。

  第二,同步推进“三位一体”法律保障体系结构的完善

  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法律保障体系呈现出“三位一体”的结构特征。“三位一体”法律保障体系的具体结构特征是:(1)第一层级是起到总则作用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对总体国家安全观进行总括性的规定,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职责、制度、保障,以及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细分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的分领域安全,规定了维护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五个统筹”和“十个坚持”。(2)第二层级是为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呼应《国家安全法》,制定的各个分领域安全的单行法律。这些法律对各个分领域的国家安全性质、内容、违法类型和保障等进行规定,一方面让公众掌握分领域的国家安全,另一方面也呼应《国家安全法》,实现法秩序的统一。(3)第三层级是通过对危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通过《刑法》对实施危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行为人进行惩罚,让总体国家安全观得到保障。未来对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应当立足于“三位一体”的结构同步进行完善,注重分领域的单行法律和惩罚保障性法律的呼应和协调。

  第三,细化和织密各个分领域的单行法律,让每一个分领域都有法律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内容还需要明确化和具体化,并被公众广泛接受,进而成为公众的行为准则。公众了解和接受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分领域安全的最佳途径就是法律。因为,通过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能够强化公众的认知。自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以来,已经制定了数十部有关国家安全的单行法律,在各个分领域中确定国家安全的类型。让从事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人员充分理解各自领域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但依然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织密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各个分领域的法律,尤其是要加强针对非传统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定,让公众能够根据各个分领域的法律来明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保护对象、违法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具体的分领域危害国家安全案例的公布,让公众进一步全面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各个分领域的具体安全,发现工作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情报,预防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四,强化惩罚保障性法律规范的跟进,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预防性法律和惩罚性法律的呼应

  在注重完善各个分领域单行法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惩罚保障性法律的完善。各个分领域的单行法律需要惩罚性法律作为保障,承担惩罚保障性功能的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分裂国家罪、间谍罪等。这些罪名更多的是针对危害传统国家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非传统国家安全的行为,则需要通过“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其他罪名进行惩罚。比如,对于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则可能需要通过“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下的罪名进行惩罚;对于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可能需要通过“破坏环境资源罪”之下的罪名进行惩罚。由此可见,《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不能单独全面承担起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任,还需要在《刑法》中积极增设罪名对危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行为进行惩罚。“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的三类犯罪行为。为全面实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律保障,要根据分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情况,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正,增设针对分领域国家安全的罪名,实现预防性法律和惩罚性法律的呼应。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基地研究员)

来源:《天津日报》(2025年03月10日 星期一)

责任编辑:姜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