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把邓州市的地方志工作纳入依法修志、依法管理的轨道,10月22日,邓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出台了邓州市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系统总结了地方志工作的基本经验,科学界定了地方志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确立了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工作原则,理顺了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法律关系。《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