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2009〕48号
为使全市方志编纂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方志工作实际和实施“41171”工程的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志书是中华文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全面、翔实地记载与反映一个地方、部门的自然、人文、社会和经济的历史与现实,是开展研究、提供信息咨询的重要文献资料,也是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的乡土教材。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要把地方志编纂列入工作计划,提上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方志工作顺利进行。要按时向市地方志机构积极提供志书、年鉴等所需要的文字、图片、实物及相关电子材料等资料。
二、制定规划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林州市地方史志总体规划,认真抓好落实,制定出本单位修志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史志办公室备案。史志办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规划落实执行情况。凡未制定修志规划或修志规划未经批准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进行修志。
三、修志保障
(一)体制保障
地方志工作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编修地方志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要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形成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良好局面。市里专门成立了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方志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将把方志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方面的年度目标考核。市史志办公室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汇报全市史志工作情况。各乡镇、市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一名领导主抓,保证有2—3人专门负责。
(二)组织保障
必须坚持“五到位”,即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保证地方志事业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可长期持续发展。市政府地方史志办公室既承担组织、编纂本级综合性志书和年鉴任务,又担负对全市地方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查验收的双重任务,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考虑方志工作的特殊性,稳定修志机构和队伍,保证修志工作长期持续发展。
(三)经费保障
各乡镇、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大对乡镇志、专业志编修中的经费投入,志书出版经费要在各乡镇财政和各单位事业经费中统筹安排,并要随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以促进志书编修工作深入、可持续发展。市政府也将拿出一定经费对方志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四)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成立地方史志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方志编纂工作,安排写作能力强的1至2名人员专门负责乡(镇)志、部门志、专业志的编纂和每年年鉴稿件撰写,保持修志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广泛吸收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专长,且有志于地方志事业有经验的专家和离退休干部,聘用社会力量修志。修志的骨干力量要保持稳定,并不断充实新生力量。要有计划地对专业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四、规范程序
修志是政府行为,必须有严格的编辑出版程序,否则志书质量难以保证。因此所有志书、年鉴的编写、出版、发行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步申报,制定修志规划报请市政府批准;第二步编写,应由史志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编写,编辑人员必须是方志专业人员并经过史志主管部门培训;第三步评审,由史志主管部门邀请历史、文化、文物、档案等相关专家对志稿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志书不得出版发行;第四步印刷,志书封面一律标明“林州史志丛书”字样;第五步备案,志书正式出版后三个月内必须报史志主管部门备案。最终实现审批、编写、评审、印刷、备案五统一。
五、加大违法修志查处力度
成立由史志、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坚决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等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志书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志书中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