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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来源:31作者:时间:2017-08-04分享:

     2006年10月17~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在京召开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经验交流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朱佳木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交流了全国地方志工作系统前一阶段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经验,研究了如何把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以及如何利用《条例》颁布的机遇把地方志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全军和武警总部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各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以及少数基层工作单位的同志出席了会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田嘉主持会议并作会议总结。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副司长李明征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意义和主要制度设计。
    朱佳木在讲话中指出,《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也是中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了依法修志的新阶段,是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是对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等一系列方略、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对我国地方志自古由国家组织编修的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地方志工作有效进行的必然要求,是地方志工作领域中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关怀,反映了各有关方面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地方志工作给予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凝聚了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
    朱佳木说,《条例》内容十分丰富,对地方志工作的所有重大问题几乎都以法律条文给予了规定,非常务实、非常科学、非常精练、非常系统,是我们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开展地方志工作最权威的依据,最有力的武器。他从三个方面概括了《条例》的主要精神,即《条例》明确了什么叫作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对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的概念、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性质,以及军事志、部门志与地方志的关系都作了界定;明确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特别是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责任、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责任;明确了如何保证志书质量的问题,并从规定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上、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组成上、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出版批准制度上、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等各方面来保证。
    朱佳木强调,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单位地方志工作机构务必抓住《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头等任务,抓紧抓好。在贯彻落实中,要注意做好“五个结合”的工作,即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加紧各地地方志立法的工作结合起来,与最终完成第一轮修志和开展第二轮修志结合起来,与总结首轮修志的经验教训结合起来,与加强读志用志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他指出,要从建设和谐文化的高度对《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再认识,增强用地方志工作为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自觉性,努力开创地方志工作新局面,用更多的优异成绩迎接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召开。
    李明征在讲话中强调,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必须学习好、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抓好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抓好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田嘉在作会议总结时说,在《条例》颁布施行整整五个月的时候召开这次会议,是地方志工作系统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举措,是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朱佳木同志的讲话,对于进一步学习领会《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李明征同志的讲话和各地、各单位学习贯彻《条例》的经验,内容丰富。会后,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汇报、传达和落实工作,将学习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在实处、落实到基层。
   会议期间,四川、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以及杭州、晋城、晋江等市的代表作了大会发言,各地分别介绍了学习贯彻《条例》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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