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志人物篇是省志中体裁比较特殊、质量要求较高、社会敏感度较强、编纂难度较大的一个重要部分,为确保其编纂质量和审改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一、程序要求
1.省志人物稿审定程序为:送审稿→编辑修改→编审通改→副主编互审→执行副总纂通审→执行总纂定稿。
2.省志人物稿纂审人员由低到高依次使用纯蓝、蓝黑、黑细、黑粗、红色水笔,同一层次只许用一种色笔改稿,杜绝使用任何颜色的圆珠笔和铅笔。
3.改稿符号用法、撰写审读报告、退稿制度和其他技术性要求统一执行《第二届〈河南省志〉审改稿规定》(豫史志办〔2005〕17号)的相关条款。
二、体裁结构
1.省志人物篇体裁取传记、简介、名表3种形式,与首届省志人物志保持一致,不再增加其他体裁形式。
2.省志人物篇体式采取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与省志各专业篇保持一致,按3种体裁分设人物传记、人物简介、人物名表3章。
3.人物传记章、人物简介章下均分设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英模9节,各节均以人物为主体性条目。
4.人物名表章不再重复收录省直和驻豫机构、省辖市负责人名表,其他名表视收集情况分类设节,各节以实际归属小类为主体性条目。
5.篇章节下分别首设综述、概述、简述为综合性条目。
三、收录标准
1.党政军人物传记只收曾任副省(部、军)级及其以上领导实职且已不在世人物,不收享受过同级待遇人物。
2.党政军人物简介比照传记收录在世人物。
3.党政军机构领导名表只收副厅(市、师)级及其以上人物。
4.对本籍在外和客籍在省人物的收录,可视实际情况决定。
5.其他各类人物按照《第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编纂方案(暂行)》(豫史志委〔2004〕2号)执行。
四、记述格式
1.篇下综述、章下概述、节下简述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概括时代背景、人物活动规律、本篇(章、节)所收人物总况和分类情况。
2.人物传记记述格式一般包括传主身份、生平、业绩、贡献4项内容,后3项内容通常以时为序地分解放前战争时期、解放后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3个大的历史阶段叙述。
3.人物简介记述格式一般包括介主重要身份、简要履历、主要业绩、突出贡献4项,后3项以简历带主要业绩和突出贡献,内容通常以时为序,整个简介必须保持一个自然段一气呵成。
4.人物名表记述格式一般包括表格标题、表格序号、表列内容、表下说明4项,表格序号要按省志统一要求编列,表下说明格式要遵循省志统一规定。表列内容包括表主身份和基本事项两大类项,其中基本事项可视表格标题中所标明事项情况分设若干栏目或并设为一个栏目。
五、记述要素
1.人物记述要素一般指狭义的必须记述的能反映人物身份的一组共同的事项,也即基本记述要素。
2.人物传记基本记述素包括传主姓名、生卒、字号、性别、民族、籍贯等6项,各要素的次序、格式必须相对固定、规范、统一:
①姓名统一作为条目标题,标题后空一字接正文,正文开头不必再重复姓名。
②正文开头括注生卒,传主生卒宜只取年份不加月日,生卒年之间一律用波浪纹连接,波浪纹前“年”字一律省略,后文一般不再重述“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传尾可述“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何在何地去世”,但不再赘述“享年多少岁”。
③字号包括字、号、笔名、别名等,一般有则留无则省,可视需要情况而定。
④性别则女性一律保留,男性一律省略。
⑤民族则少数民族一律保留,汉族一律省略。
⑥籍贯一般以传主去世时地名为准,不括注今名,本籍人物一律省去“河南省”3字只标明所在市县名称,籍贯中应有的“省”“市”“自治区”“县”一律不能省略。
3.人物简介基本记述素包括介主姓名、生年、性别、民族、籍贯等5项:
①姓名、性别、民族3项同传记。
②因介主皆为在世人物,故介主生年无须再用括注方式,正文开头即述“生于某某年”即可,一律不加月日。
③籍贯一般以志书下限年地名为准,其他要求同传记。
4.人物名表基本记述要素包括表格标题记述要素、表列内容中的表主基本身份要素两种:
①表格标题记述要素一般依次包含时间(某年、某~某年)、单位(河南省或某单位)、事项(领导、负责人、社科优秀成果等)、表性(名表、一览表、统计表等)等4项,其中时间要素若与全志时限完全一致时可以省略。
②表主基本身份要素一般包含姓名、籍贯、生卒、工作单位4项,分设为4个栏目。籍贯表述:对已逝人物参照传记;对在世人物参照简介。生卒表述:对已逝人物记述生卒年份,中间用波浪纹区隔,前后“年”字均略;对在世人物记述生年年份,省略“年”字,后加波浪纹,波浪纹后空两字。
六、篇幅字数
1.人物传记篇幅以800~1000字为宜;
2.人物简介篇幅以150~200字为宜。
3.总体把握人物传记40万字、人物简介45万字、人物名表20万字,人物篇总字数105万字左右。
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