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强
在霍主任直接领导下,省志人物篇初稿内评会得以顺利召开,值得我们庆贺!这次内评会有3项任务,即内评志稿、自我培训、议定审改依据,目的是推动省志人物编纂工作努力跃上新台阶!大家知道,将人物来稿汇编成册,连续5年都被列入省志内定目标,今天能以两大本子近200万字的“庐山真面目”与大家见面,标志着省志人物编纂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和可喜新突破,也足见省志人物编纂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阅读志稿,我谈以下三方面意见:
一、对人物初稿的基本估价
编好人物篇是省志编纂重头戏之一。准确判断和把握人物篇编纂工作进程和人物初稿的质量定位,是继续推进工作的基本依据。要做到这一点,至少需要将如下相关方面联系起来考虑:
(一)修好省志人物篇意义重大:“古来史志半人物”,史志著述历来重视对人的记述,可以说这是中国编史修志的传统。《史记》130卷,112卷写人物;《汉书》120卷,写人物的有92卷;《三国志》65卷,基本上全是写人物;以“方志鼻祖”见称于世的《南阳风俗传》以及同时代的《陈留风俗传》等后汉志书,原本就都是人物志。现代史志虽然与历史传统有很大差别,但省志人物篇在省志中仍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编好省志人物篇仍然是编好省志的基本要求,并且在不修全国一统志情况下,省志人物篇可以说是最高级别的权威人物志。对于省志专业工作人员,只有熟悉省志专业篇同时也熟悉省志人物篇的编纂业务,才算得上比较全面而合格的省志专业工作者。
(二)首届河南省志人物志基本情况:二届省志是首届省志的续修,因此我们必须把两届省志人物志联系起来考虑。一是参考首届省志人物志,将两届人物志稿进行比对鉴别;二是二届省志必须与首届省志一接二续,也就是从规则到内容不仅要与首届省志有机对接,而且还要袭前例而后续,既要继承规则又不能照搬照套。首届《河南省志》采取篇章节目体式,实际断限为1840~1987年即140年,共2000万字,其中人物志103万字,包括传记10章648人634传63万字人均1150字、简介10章1288人19万字人均150字、21表339页约21万字。
(三)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原设计情况:二届《河南省志》采取篇章节与条目结合体式,断限为1978~2000年即22年多,原设计约800万字,其中人物1篇60万字,原则上收录时限为1988~2000年即13年,包括人物传记、人物简介、人物名表3章,要求章下各设若干节。1998年8月省史志办发出了《关于征集第二届〈河南省志·人物志〉入志人物名单的通知》,2004年3月省史志编委会发出《关于组织编纂第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的通知》,并发布了《〈河南省志·人物篇〉(1978~2000年)编纂方案(暂行)》,同时省史志办发出了《关于〈河南省志·人物〉主编任职及成立人物编辑室的通知》。2004年7月下旬省史志办举办了省志人物编纂培训班,本届省志人物编纂工作正式启动。《编纂方案(暂行)》将人物篇总字数暂定为80万字,包括人物传记300个条目45万字条均1500字左右、人物简介600个条目20万字条均300字左右、人物表23表15万字左右。
(四)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现稿情况:现省志人物篇初稿于2011年12月中旬汇集打印出109万字的草稿,经过进一步分类补充并开始按章节形式编排,2012年3月印装成册。全稿共184万字,包括人物传记1章6节370人36万字人均970余字、简介1章6节2307人112万字人均480余字、名表1章8节311页约36万字。八年抗战,稿子来之不易,人物编辑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玉清同志用了许多周末节假日和晚上时间,在电脑上把稿子一篇篇汇集了起来。101个人物稿承编单位,绝大多数省直机关和省辖市都提供了稿子,只有许昌、开封、周口和省直武警、统战、民政、发改委(含经贸、体改)、文明、财政等9个单位尚未来稿。虽然稿子还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初稿,但不这样汇集起来就无法把工作向前推进,只有及时汇集起来印装成册才能看得见摸得着,才能看到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对比研究,才能步步深入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这正好印证了邵文杰老主任“大胆写稿”4字真经中所包含指导思想的正确性。
(五)不能忽略组稿方式的隐性问题:从本届省志人物篇的组稿方式看,人物初稿来自两大方面,一是省志各承编单位,二是18个省辖(管)市史志办公室。前者部分是根据省志要求采用档案材料专为省志供稿、部分是采用部门志行业志或基层志等书刊成稿,后者则是各市已出版或将出版市志中的原稿,稿源不同,标准纵异,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志书无论层级高低(省志、市志、县志)和种类异同(综合志、专题志、行业志、部门志),向来只考虑按照本志收录标准和范围取舍入志人物,而不考虑是否多志重收,但不同的志书所收同一人物的内容、篇幅、文字风格都呈现出不同的宽严标准和特色,省志所收大部分人物与其他志书都收有同一人物是可以的,但其内容、篇幅、文字若完全一样或基本一样,也即省志人物传介多为基层人物传介的原样汇编,无疑将给后人留下一大笑柄!
(六)对人物篇初稿的总体看法:框架结构基本上符合暂行编纂方案要求,体例上与整个省志大体上保持了一致,说明原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把所征集到的稿子汇集起来印装成册,为后面工作进一步展开创造了有利前提和条件,为高质量完成省志人物篇编纂工作奠定了一个很好的现实基础,分类比较科学也大体合理,记述方法和语言风格总体上与省志要求是吻合的。但也无疑,这是一个非常粗的初稿,无论其框架结构、收录标准、记述要素还是文字文风、繁简详略、全面系统性等,与高质量成稿要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的,大量艰苦细致甚至是艰巨的工作还等待着我们去攻坚去完成。
二、对人物初稿若干问题的意见
阅读人物初稿,大的感觉有两条:一是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有这么厚实的稿子基础,下步工作就比较容易推进;二是大大小小的问题显而易见,有不够标准的,有写法不统一的,有记述不规范的,有字数悬差大的,不一而足。我归纳至少有如下方面:
(一)关于收录标准问题:首届河南省志人物志编纂依据1985年5月编委会原则通过的《〈河南省志·人物志〉编纂试行条例》,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编纂按照2004年3月编委会印发的《〈河南省志·人物篇〉编纂方案(暂行)》,二者有沿有续、有同有异。下一步要对初稿进行修改,首先要仔细对照并严格区分和把握收录标准,沿用标准、废弃标准、修正标准、新增标准,都不能混淆含糊;其次要对编纂方案所列条款一项项再行斟酌推敲,要知道《编纂方案》加括(暂行)二字,也就是说它还不是一个确定的《编纂方案》,它还有随着工作进程而加以完善的空间,但这一步至今我们还没有做。比如人物表的收录范围,列省市五大班子副职以上负责人名表、省直各部门负责人名表等,当时觉得这些表所占分量很大,并且必然与省志各专业篇相重复,但为有利于人物篇编写工作的普遍发动,不妨暂列。看现在的初稿,既不全面占篇幅也很大,还有强化官本位重复突出官阶之嫌,首届省志人物志就放弃了这部分内容,我也认为应该删却,包括其他表格都应一项项细抠,专业篇已有的不宜再予重复,并且还要有标准。
(二)关于框架结构问题:方志发展至今,人物志体裁已出现传、略、介、表、录、考、附等多种形式,远非单一的“传记”形式。从设计上说,两届《河南省志·人物》均只采取了现代3种基本体裁传、介、表,我认为这与本省志“避免繁杂”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合适的,但在框架结构并不完全相同。首届省志人物志设为1篇,篇下以传、介、表分设3块,3块之下又分设章和表,传记、简介各设10章且章下无节,表下分列21表且无章无节,形式上既不严整也与其他分志体式不统一,所以显得并不完美。二届省志人物初稿克服了这种现象,篇下以传、介、表分设3章,章下分别设立6节、6节、8节,节下设立综合性条目和主体性条目,非常严整且与各专业篇完全一致,所以我认为框架合理结构严谨,不足之处是所设节数有参考首届省志人物志再斟酌的空间,人物表主体条目设置还处混乱状态。
(三)关于记述要素问题:人物志是群英谱(主体)、众生像(全体),群星灿烂,各显其光,但记述形式又必须统一,所以我们又可以说人物篇是整部省志中最讲究记述要素的一篇。所有传记的基本记述要素应该一致,所有简介的基本记述要素也应该一致,所有名表的基本记述要素也应大体相同,但传、介、表3种形式的基本记述要素又必然有所区别。所谓记述要素,是指必须记述的能反映人物基本特性的一组共同事项。从一般意义上说广义的记述要素,人物传记应包括传主身份、生平、业绩、贡献4项,人物简介应包括介主重要身份、简要履历、主要业绩、突出贡献4项,人物名表应包括表格标题、表格序号、表列内容、表下说明4项。但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记述要素实际是从狭义而言,即指能反映传(介、表)主身份的一组共同事项:人物传记的记述要素包括姓名、生卒、字号、性别、民族、籍贯6项,而传主出身、政治面貌、职称职务、学历学位、享年卒因等项一般随生平自然记述而不作为专列要素;人物简介的记述要素包括姓名、生年、性别、民族、籍贯5项,其他各项视情况而定;人物名表的记述要素包括姓名、籍贯、生卒、工作单位4项,其他如政治面貌、职务职称等随表题要求而定。在人物传、介中,姓名通常都成了条目标题,性别、民族两项往往只标明女性和少数民族,而男性和汉族通常省略不录;所有传、介、表中籍贯一项,本籍人物往往略去本省名称。初稿在这方面很不统一。
(四)关于记述内容问题:除上述狭义的记述要素外,人物传记的记述内容一般应该包括生平、业绩和贡献,写法上通常将传主一生概括为若干时段,依时序先后记述事迹,注意突出传主鲜明个性和重要贡献,既然实行生不立传,最后可以落笔何时何地何因去逝,但“享年××岁”一句显然多余。人物简介的记述内容根据本届省志要求,一般都不能再分自然段,都应该是一段话一气呵成,概括地用介主简历带主要职务、重要成果和突出业绩,初稿中不少简介分若干段写得很长显然过细。人物名表的记述内容包括表格标题、表格序号、表列内容、表下说明。我们的《编纂方案(暂行)》中规定为“一般以姓名、籍贯、生卒年、工作单位和备注等五要素作栏目。其中备注栏中要注明任职名称届别及时间、获奖名称等级及时间、主要事迹简介等内容。”这实际上属于表列内容,表中前四要素是表主基准身份,后一要素“备注”实为表列基本事项,应该根据不同表题而确定不同栏目:单项职称(或职务)表应设为“任职时间”栏目,正副职务表则应设“职务”、“任职时间”两个栏目,获奖名表还可能需要设“获奖时间”、“获奖名称”、“授奖单位”3个栏目,或者并设为一个合适栏目。
(五)关于记述规范问题:人物志记人,专业志记事,二者体裁不同。记人有很大特殊性,主要特殊在记述对象不同。在写法上,二者的相同处是都要以时为序,不同处则是人物志以人系事、专业志以事系人。虽然二者由于体裁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文字特色,主要表现在文采和粗细详略等方面,但记述规范必须保持统一,必须遵守省志的统一要求,保持省志的统一风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物志和专业志在体式和框架结构上应协调一致,二是人物传、介、表各自的编排格式应该规范统一,三是计量、称谓、数字、符号等文字规范必须与省志保持一致。对于体式和框架结构,现在看初稿的章节与条目设置整体上还是成功的,比首届省志人物志更规范些。但尚存在的问题是,篇下综述、章下概述、节下简述还空着,有人说不好写没啥写干脆删去好了。我觉得有必要努努力,截至前天都没人能说清楚首届省志人物志到底收录多少篇传记、简介、各类人物数、传介平均字数等,缺少的正是综合概括,这次若能写好三述或者至少加以适度综合,一规范二致用三创新,就看我们能下多少功夫。
(六)关于详略篇幅问题:本届省志人物篇是首届省志人物志的续修,设计原则和粗细详略要求与首届省志是一致的。两届《河南省志》在设计原理上与所有兄弟省市区志和本省所有市县志差别很大,所以在人物志稿的粗细详略和篇幅方面不具有可比性。首届《河南省志》人物传记平均1150字、人物简介平均150字,本届省志人物传记初稿平均约1000字、人物简介初稿平均约500字。可见本届人物简介初稿有大大压缩空间;本届人物传记初稿字数虽无首届人物传记定稿字数多,但若系已出版或将出版的市志、县志、各级专业志行业志人物原稿,则也有一定的修改、压缩余地,个别传记或有补充可能。据此我认为,目前的传记初稿字数把握在800字左右、简介初稿字数把握在150字左右足够,并且传记与传记之间、简介与简介之间字数悬殊不宜过大,像传记初稿中有的近4000字有的只有百余字、简介初稿中有的1200多字有的50余字显然欠妥。
(七)关于交叉重复问题:要解决好人物志稿的交叉重复问题,总体上至少要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与首届省志人物志的关系。作为续志,对前志既要有机对接,又要与时俱进。前志遗漏传、介人物,续志应该补录;前志已传、介生人,续志限内在世的不再收录,限内去世的一般需要重介。二是处理好与本届省志专业篇的关系。对于人物篇有传、介人物,专业篇以事系人时不宜介绍太多;对专业篇已有详细记述的文、表内容,人物篇不必原样照搬而致整块重复,如前述省直机关领导名表就属此类。这里涉及人物名表的功用,我觉得其功用主要有3条,即补充传介不足、下延人物深度、反映群体特性。三是处理好与市县志、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的关系。省志可以与其他各类志书重复收录同一人物,但一般不宜将各类志书中任一人物全稿照搬入志。省志所处层级决定,其收录标准、详略程度、取舍分寸等都远高于其他各志,所以不能降低应有水准。
(八)关于纂审程序问题:这部人物初稿,只是征集到手的材料。召开这次内评会议,才是编纂工作的真正开始。凭感觉,对这部稿子决不能设想改几个标点符号错别字即可完工,更不能指望简单地改它一两遍就能成精品佳作。一是很可能需要走一个“内评→初改→再评→再改→三审基本定稿→向高层次领导征求意见或请评稿→最终定稿”的特别程序,越往后走越草率不得。二是我们还必须科学安排、加强协调、注重效率,在任何一个环节上,不能只打转转不敢迈步,停滞不前肯定不行。三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干不了磁器活,磨刀不误砍柴工,我们只有不断提高自己才能胜任工作。眼下我们必须依靠大家力量和智慧,尽快明确具体的审改稿依据,进一步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务实高效地把人物编纂工作向前推进。
三、尽快出台人物篇审改稿规定是当务之急
这次人物初稿内评会,大家踊跃阅稿评稿,从意义上说首先是一个大家自我提高、自我培训的过程;其次才是对稿子横挑鼻子竖挑眼、鸡蛋里面挑骨头的评稿活动;其三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讨论敲定一些非常具体而实际的事项,争取会后能尽快出台一个文件,作为我们下一步审改人物稿的基本依据。我预列八大事项供大家讨论:
(一)确定文件名称:2005年5月,我们出台了《第二届〈河南省志〉审改稿规定》,主要从全省志通用角度明确了省志审改稿的程序性规定和技术性要求,没有对审改省志人物稿提出特别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下一步我们要正式开始审改人物稿,首先必须对将要遇到的一系列格式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统一规范人物稿审改工作,确保省志人物稿的审改质量和效率。出台这样一个文件,既要与《第二届〈河南省志〉审改稿规定》互不矛盾,又要对其具有特例补充性质,所以必须将二者联系起来考虑,建议将文件名称确定为《第二届〈河南省志·人物〉篇审改稿规定》。
(二)敲定三种题材:对于人物篇的体裁形式。两届《河南省志》均只取传记、简介、名表3种,工作中有人提出希望增加若干题材的建议:一是在传记后、简介前增加“传略”照顾性收录享受正副部省军级待遇而非正副部省军级实职的人物,二是增加“考略”收录学术界对古近代人物的最新研究成果,三是增加“补遗”补录首届省志人物志遗漏人物,四是增加“勘误”纠正首届省志人物志中存在的差错。这些建议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具有非常必要的充分条件。传略、小传因遵循“生不立传”原则而属传记范畴,简介不遵循“生不立传”则不属传记范畴,增加传略只是以“准传记”形式扩大了传记范围,在人物体裁的细分、界定及连带影响上也尚须进一步研究。
(三)细化收录标准:一是人物传记设6节,文化节过大,宜参考首届省志人物传记,改设为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英模等9节,收录标准应坚持只收实职而不含享受待遇人物,其他各项标准执行《编纂方案(暂行)》,对本籍在外和客籍在省人物收录与否可视情况而定。二是6节简介宜同传记一样改设为9节,收录标准比照传记收录在世人物。三是8节名表应增1节省五大班子领导名表,删省直机关和省辖市领导名表2节,其他名表在专业篇有集中收录的这里一般不再保留。
(四)明确三述写法:为了保持省志体例格式的严整性,人物篇与各专业篇一样,篇下设有综述,章下设有概述,节下设有简述,我认为完全有必要,不能因为缺乏研究写不出来而断言无必要写。人物三述自然要以人物及其活动规律为记述对象,系综合性条目,其所处层次不同,视野范围分工也各不相同,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进行综合概括,但写法应大体伦同,都需要点明时代背景及其与人物活动的相互关系、各类人才涌现的规律,然后综、概、简述本篇、本章、本节所收录人物总况和分类情况,至少也应告诉读者本章本节共收多少人物、分有几个类别、各类多少人,我们不能总是干些买来好马备不起鞍、画出了巨龙不点晴的事。
(五)规范传记格式:人物传记通常包括传主身份、生平、业绩、贡献4项内容,后3项内容通常以时为序地分解放前战争时期、解放后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3个大的历史阶段叙述。第1项传主身份宜明确为姓名、生卒、字号、性别、民族、籍贯等6项要素,并且各要素的次序、格式应该相对固定、规范、统一。①姓名统一作为条目标题,标题后空一字接正文,正文开头不必再重复姓名;②正文开头括注生卒,传主生卒宜只取年份不取月日,生卒年之间一律用波浪纹连接,波浪纹前“年”字一律省略,后文一般不必重述“生于某年某月某日”,传尾可述“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何在何地去世”,但不应再赘述“享年多少岁”;③字号包括字、号、笔名、别名等,一般有则留无则省,可视需要情况而定;④性别则女性一律保留,男性一律省略;⑤民族则少数民族一律保留,汉族一律省略;⑥籍贯一般以传主去世时地名为准,不括注今名,本籍人物一律省去“河南省”3字只标明所在市县名称,籍贯中应有的“省”“市”“自治区”“县”一律不能省略。
(六)规范简介格式:人物简介通常包括介主重要身份、简要履历、主要业绩、突出贡献4项,后3项以简历带主要业绩和突出贡献,内容通常以时为序,整个简介必须保持一个自然段一气呵成。第1项介主重要身份宜明确为姓名、生年、性别、民族、籍贯等5项要素,并且各要素的次序、格式也必须相对固定、规范、统一。①姓名、性别、民族3项同传记;②因介主皆为在世人物,故介主生年无须再用括注方式,正文开头即述“生于某某年”即可,一律不加月日;③籍贯一般以志书下限年地名为准,其他要求同传记。
(七)规范名表格式:人物名表通常包括表格标题、表格序号、表列内容、表下说明4项。①表格标题一般应该依次包含时间、单位(河南省或某单位)、事项、表性(名表、一览表、统计表等)等4要素,其中时间要素若与全志时限完全一致时可以省略;②表格序号要按省志统一规定编列;③表列内容包括表主身份和基本事项两大类项,其中表主身份通常包含姓名、籍贯、生卒、工作单位4要素分设为4个栏目,基本事项视情况分设若干栏目或并设为一个栏目;④表下说明可根据需要而定,格式要遵循省志统一规定。
(八)限定传介篇幅:根据上述讨论和初稿情况,我认为,本届省志人物传记篇幅把握在800~1000字、人物简介篇幅把握在150~200字为宜。这样的最终结果可能是人物传记40万字、人物简介45万字、人物名表20万字,整个人物篇总字数可能在105万字左右,与首届省志人物志的103万字基本相当,这也是一个比较理想而适中的结果。(作者为《河南省志》执行副总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