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地方志工作的一件大事,也为政府法制工作增添了一项新的内容,必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包括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并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了确保地方志编纂的质量,一是明确了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二是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四是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三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政府管理和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过去由于没有具体 法律法规可以遵循,我省修志工作不同程度的存在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市场化操作、垄断资料、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条例已于今年5月正式实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并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将其纳入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共同做好地方志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地方志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