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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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王菊梅:坚持依法修志 促进史志事业全面发展

来源: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时间:2006-11-01分享: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地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依法修志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坚持依法修志,规范地方志编纂、开发和管理的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地方史志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沿袭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自隋唐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地方志工作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作用。《条例》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史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的工作实践,调整了地方志的范围和内涵;明确了史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保证;规定了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和质量标准,对史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审查验收、批准出版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人员经费、资料收集、著作权归属等史志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是对新时期修志经验的全面总结,内容深刻、精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做好地方志工作的根本保障。我们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尽快使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史志工作的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广泛宣传《条例》,宣传修志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修志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开发方志资源、为实现中原崛起服务的先进典型,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史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发扬成绩,扎实做好地方志编纂、开发和管理工作

  我省第一轮新方志编纂工作从1981年启动,历时20年,已经圆满完成了编纂任务。共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280部,其中《河南省志》65卷、2000万字,已于1997年出版告竣。1998年又出版了《河南省志》光盘版。我省作为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省级试点单位,到2005年底,省志已基本完成初稿,省辖市志完成初稿14部、出版4部,县(市、区)志完成初稿70部、出版15部。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地方史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各级史志部门作为政府地方志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责任,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河南省地方史志工作“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志书、年鉴的编纂、管理工作,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在提高水平、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继续抓好各级地方年鉴的编纂工作,编辑出版好《河南大事月报》,及时为省委、省政府和各级领导提供准确、快捷的省情信息咨询,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加快方志馆和方志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开发方志资源,坚持志、鉴、库、馆、服务开发五业推进,不断开拓社会用志工作新途径。同时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加强对地方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备案管理等工作。广大方志工作人员要按照《条例》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继续保持和发扬我省地方史志工作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铁心修志,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要求、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名志佳志。

  三、加强领导,依法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地方志作为具有独特学术文化价值的地情书,有着“存史、传世”的历史价值和“资治、育人”的现实作用,具有其他信息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条例》公布施行的契机,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修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各级政府要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依法开展志书、年鉴编纂工作,有效保证志书的权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修志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稳定和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史志干部队伍建设。对广大史志工作者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怀、工作上支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史志战线工作。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保证经费到位、条件到位。各相关部门要重视支持修志和综合年鉴编撰工作,落实分管领导和撰稿人员,提供必备条件,完成好承编任务。各级出版、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决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对史志部门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给以积极支持,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盛世修志,为后人借鉴,更为当代服务。秉笔直书,求真务实,是志书的生命之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改变单纯用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的传统做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修志,修用并举,经世致用,努力推进全省地方志工作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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