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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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长王菊梅就《地方志工作条例》施行答记者问

来源: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时间:2006-09-18分享:

  河南日报报道:(记者阙爱民)今年5月,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有何重大意义?河南省的地方志编纂情况如何?政府在修志过程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带着这些问题,8月23日,记者采访了副省长王菊梅。

  记者:《条例》已公布施行3个多月了,其重大意义在哪里?

  王菊梅: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沿袭2000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自隋唐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地方志工作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条例》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史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规定?

  王菊梅:《条例》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的工作实践,调整了地方志的范围和内涵;明确了史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保证;规定了志书编纂的指导原则和质量标准,对史志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审查验收、批准出版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是对新时期修志经验的全面总结,内容深刻、精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也是做好地方志工作的根本保障。

  记者:我省地方志编纂、开发和管理情况如何?

  王菊梅:我省第一轮新方志编纂工作从1981年启动,历时20年,已经圆满完成了编纂任务。共出版省、市、县三级志书280部,其中《河南省志》65卷、2000万字,已于1997年出版。我省作为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省级试点单位,到2005年底,省志已基本完成初稿,省辖市志完成初稿14部、出版4部,县(市、区)志完成初稿70部、出版15部。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关键时期,也是地方史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各级史志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做好志书、年鉴的编纂、管理工作,在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在提高水平、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继续抓好各级地方年鉴的编纂工作,编辑出版好《河南大事月报》,及时为省委、省政府和各级领导提供准确、快捷的省情信息咨询,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要加快方志馆和方志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开拓社会用志工作新途径。加强对地方志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对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广大方志工作人员要继续保持和发扬我省地方史志工作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铁心修志,存真求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要求、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名志佳志。

  记者:政府部门在落实《条例》上有何职责?

  王菊梅:“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地方志作为具有独特学术文化价值的地情书,有着“存史、传世”的历史价值和“资治、育人”的现实作用,具有其他信息形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修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修志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坚持依法修志,修用并举,经世致用,为实现中原崛起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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