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史志委[2010]1号
《河南省志》各有关承编单位: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地方史志资料工作,促进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发展,现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史志资料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省直各有关单位这些年在编撰省志和鉴过程中,收入了很有价值的资料,但由于志鉴篇幅的限制,仍有大量仍很有价值的大量资料未能入书。加强地方史志资料征集工作,有利于全面、系统地收集地方志资料,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利于为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供重要资料;也有利于为我省改革开放和促进对外交往发挥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地方志资料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征集和保存各种地方志资料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专人和时间将有关资料移交河南省方志馆。
二、资料收集的范围。河南省方志馆主要收集六个方面的资料:一是各类志书(含旧志、部门志、行业志、企业志、院校志、山水志、乡镇志等);二是各类年鉴(含各级地方综合年鉴、行业年鉴、企业年鉴等);三是史志专著,方志理论著作,志书评论,修志、编鉴教材和重要工具书;四是方志类刊物、各种地方文献资料、方志信息资料汇编、资料类编、旧志整理资料等;五是各类各种载体的资料(文字、图表、音像以及微缩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等);六是志书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所有原始资料以及形成的编纂方案、篇目、志书初稿、送审稿等。
三、凡有关单位各界人士提供(或捐赠)地方志资料的,省方志馆单位要给予接收证明,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资料方面贡献突出的,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颁发收藏证书。个人捐赠资料数量较大且有较高价值的,将设专柜收藏与展示,并标明捐赠者的姓名、身份。
四、切实加强地方志资料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征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把本部门负责的资料移交工作安排好、落实好。
以上通知,请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冯普友 王惠 联系电话: 0371-65938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