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河南省中共党史学会。
英文名称:Henan Communist Party History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共河南历史学界专家、学者和教学、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资政育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的统一,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和主线、主流和本质,为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服务;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共河南历史研究、宣传和教学工作,推进本学科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河南建设,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中共党史重要人物、中共党史学基础理论及中共河南历史的研究;
(二)从史论结合上研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把党史研究同党和国家及河南省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为深入认识和正确应对前进道路上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历史借鉴;
(四)把党史研究同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加深对党的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五)收集、整理和编纂中共党史和中共河南历史文献及史料;
(六)开展学术信息交流,组织各种类型的专业学术研讨活动;
(七)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学工作的研究与经验交流;
(八)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学习班,帮助会员进行专业进修;
(九)开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研究机构和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加强本会与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史志、档案、文博等系统党史工作者及热爱和熟悉党史工作的老同志的联系协作,交流党史工作经验;
(十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报刊、学术论著和普及读物,组织制作影视作品和有关宣传品,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从事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和中共河南历史研究、宣传和教学的单位或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学术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或推荐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无特殊原因,会员1年内不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中共党史研究优秀成果及优秀组织者、作者和编辑工作者;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政治可靠,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财务收入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3日河南省中共党史学会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