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河南地方行政官员分省、道、府(直隶州)、县(州)4级。县以上正职官员皆由中央统一任免。省设最高行政长官巡抚1人,为皇帝直接任命的封疆大吏,直接对皇帝负责。巡抚之下,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分掌民政、财赋和司法监察。布政使、按察使之下设道员,为两司的辅助官。道员之下为知府(直隶州为知州)。知府(直隶州知州)之下为知县(知州)。
一、省级官员
(一)原设机构官员 清末河南省级官府官员有:巡抚,兼部察院右副都御史衔,官阶为从二品;加兵部待郎衔,为正二品。
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又称“藩”,官级从二品。由巡抚统辖。布政司衙门内设经历司经历1人,官级从六品,掌出纳文移诸事,是布政使司署内的首领官;库大使,官阶正八品,掌库藏帐籍。还设有典吏等官职。
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又称“臬”,官阶为正三品,受巡抚统辖。按察使司署内设经历司经历1人,官阶正七品,掌出纳文移诸事,为臬司署内的首领官;司狱司设司狱1人,官阶从九品,掌管监狱。还设有书吏、典吏等官职。
提督学政,简称学政,是管理全省教育的最高行政官,隶属于中央。河南历任学政均为进士出身,以侍郎、京堂、翰林、科、道、部署等官职充任,各带原衔、品级,3年一任。其官阶略低于巡抚,一般列在布、按之前。学政之下于各府、州、县分级设儒学教官。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
粮储盐法道员,是掌管全省漕粮、盐务、水利事务的行政官员,官阶正四品。
(二)新设机构官员 清朝末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河南省级行政官员有以下变化: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改设提学使,废学政;宣统元年(1909年)设劝业道员,巡警道员;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改提刑按察使为提法使;设高等审判厅厅长和高等检察厅检察长。
河南提学使:孔祥霖,光绪三十二年三月(1906年4月)署理,宣统元年三月(1909年4月)实授。
河南提法使:惠森,宣统二年七月(1910年8月)由按察使改补提法使;和尔赓额,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授。
河南巡警道员:蒋懋熙,宣统元年八月至三五月(1909.9~1911.6);王守恂,宣统二年十一月至三年十月(1910.12~1911.11);邹道沂,宣统三年十月(1911年11月)授。
劝业道员:王维翰,宣统元年至二年十一月(1909~1910.12);胡鼎彝,宣统二年正月至十一月(1911.2~1911.12)。
河南高等审判厅厅丞:怡龄,宣统二年六月(1910年10月)任。
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怡龄,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授。
二、道员
清代河南共有4道。道为地方行政机关,各道道员为地方行政长官,分别隶属于布政使和按察使。